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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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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分情形,将有债权是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包括绝对将有债权与相对将有债权.绝对将有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分标准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将有债权处分是现有债权处分之变体,属于一种预先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要件.将有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登记,将有应收账款让与本身虽与公示无涉,但登记和预先通知会直接影响顺位关系.将有债权的描述应足够清晰,第三人能够据此合理识别所涉债权.将有债权处分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在处分人取得债权时,处分自此时自动生效.将有债权的多重处分首需适用"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规则,补充适用"处分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同一将有债权被处分和被代位执行的,应适用"完成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将有债权处分欠缺破产保护效果,处分人在破产后取得的债权归属破产财产.

将有债权、自动取得、即时取得、执行顺位、破产顺位

48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119;19BFX114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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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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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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