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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越级行政的法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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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的规定、各类应急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等越级行政实践是应急行政中的行政法新机制.相对于科层制下的层级行政而言,越级行政本质上是为突破层级之间的逐级限制,实现跨级别扁平化行政的方式.应急越级行政难以实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科层结构的影响及越级行政规范细则的缺失.作为一项例外但必要的制度,应急越级行政亟待条件、内容与效果上的约束和体制基础与具体机制上的保障.在约束层面,应急越级行政需满足"属地政府难以应对危机"与"经批准"等实体和程序条件的限制、客观事实和审慎主观判断的内容限定及报告不豁免其他职责的效果约束.在保障层面,应急越级行政实效保障的基础在于,根据应急法秩序的要求,科层行政的刚性结构在越级行政时被局部悬置.应急越级行政实效保障的具体举措包括越级行政实体与程序内容的规范化、越级行政合法性追认与责任豁免程序的构建、越级行政形式的多样化等.

应急行政、行政组织法、科层制、法律悬置、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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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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