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休假的法学构造与谱系
休假在劳动法中是指在用人单位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劳动者于工作时间不工作的状态.根据其发生原理,可分为两种类型并形成两种休假的法学构造: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与劳动义务免除的休假.前者在继续性合同履行障碍的教义学体系下结合社会政策展开,后者则主要是社会政策选择的结果.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按照不能工作的原因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休假提出是事实通知,休假的实现、休假工资支付及休假期限均受合理性控制,劳动基准法可为此设定底线,但不是创设休假.劳动义务免除的休假是一种多元社会政策考量基础上的休假创设,其设立应遵循休假法定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应坚持分配正义,其休假实施采取当然发生或形成权模式,休假期间原则上应继续支付正常工资.我国《劳动基准法》制定中,两种休假类型作为论证休假的两种不同范式应予以坚持,并以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为基础休假类型.
休假;不能工作;劳动义务免除;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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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劳动合同履行障碍规则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BFX177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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