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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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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原则与民法上的全额赔偿原则、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脉相承,而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却远不及后两者显赫,但这并未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援引为行政量罚审查之说理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目前存在诸多隐忧,突出体现在:与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的边际不清;仅以未予相关考虑的量罚行为作为适用对象,而将裁罚因素上的不相关考虑排除在外;匹配的司法审查标准明显不当,滥用职权标准被忽略;个案选择的酌定裁罚因素变动不羁,适用结果的可预期性不足.过罚相当原则由手段与目的两个层面的要素组成,目的在于实现处罚与违法相当,依凭的手段是综合权衡裁罚因素.该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并不当然构成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在正当性基础、参酌对象、价值取向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独立性.未考虑相关裁罚因素与考虑不相关因素均属于典型的裁罚目的瑕疵,二者一体构成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背反,因而该原则对滥用职权标准具有适用余地.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之关键在于酌定裁罚因素的定型化,可借鉴刑事量刑经验,在裁罚因素类型化基础上不断尝试提炼常态的酌定裁罚因素.

过罚相当;行政量罚;裁罚因素;滥用职权;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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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行政罚款的司法控制实证研究";同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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