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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的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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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义务性是指在权力的内在属性中包含着义务性质和意蕴的规范指向与功能.权力从证成、起源、运行、发展以及监督等全周期都要受到义务性意蕴的规范评价与价值衡量.权力的义务性是一个概括的、笼统的且具有整体性的命题,其实现的路径主要表现为观念意义上的依赖.权力的义务性对标的是个体对公民权利的合理预期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审视,法治思维的融入和公民权利期待的应允则构成了权力的义务性之价值依系.权力的义务性指向了权力理性的基本事项维度,借助于权力理性的中介,权力的义务性同时作为证成和维系国家理性的重要概念.权力的义务性意味着权力的规范行使、理性行使、合法行使、有序行使.强调权力的义务性是为了强化权力概念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进而达至权力理性、国家理性之实现,最终推动公民与政府、私权与公权的同频共振.在一个崇尚民主与法治、尊重自由与人权的国度,提倡权力的义务性概念,其根本价值在于重申对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有效保障,彰显国家理性和权力理性之价值,再造公民理性、权力理性与国家理性关系之多元整合.

权力的义务性;权力理性;国家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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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司法供给与司法诉求视角下的司法公众认同问题研究"17CFX055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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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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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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