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犯论到法益论:帮助行为正犯化再审视
在共犯论框架内讨论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的研究思路目前存在根本性偏差,有必要摆脱共犯教义学的束缚,转而从法益论这一更为基础性的理论层面对其进行审视.基于帮助行为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性差异,大体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划分为"帮助行为的绝对正犯化""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和"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单纯的"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站在法益论立场,对于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立法有必要确立"以处罚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为原则,以处罚犯罪预备行为的帮助为例外"的教义学限制规则.前者与共犯论构成竞合,后者实际上属于犯罪参与的前阶段问题,应当适用预备犯的刑法教义加以解决.
帮助行为正犯化;法益理论;共犯教义学;犯罪参与的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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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一体化视阈下中国刑法私法化问题研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路犯罪预备行为制裁体系完善研究"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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