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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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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出现了严重的刑民脱节现象,具体表现为刑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与《著作权法》对"复制发行"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关系界定的脱节、对"发行"与"销售"和"出租"关系界定的脱节以及对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行为定性的脱节等.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刑民衔接的正当性源于著作权法并非仅为权利保护之法,而首先是赋权之法.没有《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各项专有权利,就不存在具有绝对权性质的专有权利,因此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刑法保护也必须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具体体现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应遵从《著作权法》对相关术语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诸行为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可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范围之内,且须符合《著作权法》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和规避技术措施等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部分解决了严重的刑民脱节问题,但对此仍需要继续修改《刑法》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刑民衔接的理念,才能真正解决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脱节问题.

刑民衔接;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销售;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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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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