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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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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反淡化保护的这种实质,具有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商标注册的最主要功能是商标权公示,以确保商标权具有作为成熟权利的社会典型公开性.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足以担当商标注册的这一公示功能,因此未注册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仅为成员国的最低义务,其设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注册条件不是强制性的.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反淡化保护的驰名标准,可以要求请求反淡化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建立独有的反淡化保护例外制度,确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边界.

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注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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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视角下的商标法构造研究"项目编号:18BFX172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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