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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之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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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这些措施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违反东道国承担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对此,东道国可能援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般例外和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来合法规制数据的跨境流动.东道国采取的规制措施是否为了保护该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当结合国内立法具体考察,是否为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则因该国的社会背景、文化历史、政治政策等因素而异.在认定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规制数据跨境流动行为的合法性时,仲裁庭应当限定根本安全利益的范围,限制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自裁性,充分考量各国的数据分类制度.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具有现实紧迫性,在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时,应当兼顾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因素,促进外国数字企业在我国投资和保护我国数字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做好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与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构建的对接.

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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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多边改革与中国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际投资协定安全例外条款研究》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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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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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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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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