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及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民法上如何选择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评价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个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单纯地强调某一属性均无法凸显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故而在立法上应适当舒缓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之间的张力.不仅如此,个人信息的内涵模糊、外延宽泛,难以达到权利客体所应具有的具体特定且界限分明的品质要求,故而不宜在模糊、笼统的个人信息之上设定一项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个人信息权”.否则,不仅无法为行为人划定清晰的行为禁区,而且在适用上难免与已有的人格权体系发生冲突、抵牾,可谓得不偿失.衡诸民法原理和社会现实,应当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适度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法益、权利化模式、行为规制模式
D924.3;N02;F3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39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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