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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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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拘束力、减损义务、强制缔约

D923.6;F279.23;F82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50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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