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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宜采取不同于信息公开的立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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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之上,通过赋予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透明度,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问责.而政府数据开放兴起源于大数据技术驱动.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驱使各国政府借助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开放制度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繁荣经济、改善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增强行政效能的良好行政目标.二者在制度形成基础和制度目标上的区别,表明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的独立制度.我国应选择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单独立法的立法进路,而非将其融入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框架之中.

政府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治理能力

D922.1;D630.1;G2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9M660470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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