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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权利救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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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事诉讼辩论制度历经70年发展,呈现出由宣示性到功能性的发展历程.辩论权利从最初对司法民主的宣示转向承担程序保障、审判对象形成及诉讼行为外观等功能性角色,由此改变了辩论权利保障与救济的范围与方式.在对抗制诉讼体制下保障辩论权利,既要从宣示性角度促进诉讼民主,更要从功能性角度保障当事人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机会.对辩论权利的救济,则应具体考虑书面辩论与言词辩论的差异,重视辩论的整体性与同值性,将必要性言词辩论作为救济重点.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则应以功能性辩论、主要事实或严重程序瑕疵为基准进行严格解释,优先适用法定诉讼代理、遗漏诉讼请求、新证据、诉讼指挥权与缺席判决等再审事由具体条款.在再审事由具体条款缺失的情况下,则可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事由一般条款,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为辩论权利提供救济.

辩论权利、剥夺辩论权利、必要性辩论、攻击防御方法、再审事由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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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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