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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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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际,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涉及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的主观意识和行为人的禁止错误,均值得探讨.主观过错不仅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而且主观过错应由行政机关证明.对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不必考虑行为人的正当化意识.法律责任应受禁止错误影响,应根据能否避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修法应将故意或过失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明确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禁止错误减免处罚.

行政处罚、过错、故意、过失、违法阻却、禁止错误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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