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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罪思维模式与司法解释创制方式的反思——以窨井盖司法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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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责任事故罪、其他犯罪等众多方面.其中,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定罪的规定,充分暴露了我国刑法关于包容犯立法方式的缺陷:侵害客体决定犯罪性质,以此取代了行为类型决定犯罪性质的原则,即以结果定罪而非以行为定罪.这种定罪思维会导致多重评价与定罪的复杂化.该司法解释采用了近年来常用的集约化制定方式,这在有效回应现实的同时,也因其创制性而在内容上肢解了刑法,在功能上取代了刑法,使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上形成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影响了司法的自主性.鉴于此,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应为:采用个案式的解释方法,能够采用指导案例的,尽量不要采用司法解释,以限缩司法解释的创制,并避免设立虚置的提示性条款.

危险方法、法条竞合、想象竞合、集约式司法解释、个案式司法解释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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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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