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失职致伤亡的过失罪责和适用基准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监护失职致伤亡的过失罪责和适用基准

引用
监护失职致被监护人重伤或死亡的,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监护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监护失职致伤亡的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实现对监护失职犯罪的预防目的,我国实务和域外法制也提供了启示.家庭关系和亲属身份不能成为重大人身和生命侵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豁免事由.追究监护失职致伤亡的刑事责任,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机能不冲突,与刑罚有效性原理不冲突,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与现代法治观念和国情民意不冲突.追究监护失职的过失刑事责任时,实行行为、法益侵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行为主体和刑法上过失的认定很重要.要区分广义监护失职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鉴于当下国情和监护失职犯罪的特殊性,监护失职的犯罪圈应加以限制.

监护失职、致人伤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

D924;D6;C96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8PJC049

202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66-17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0,(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