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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展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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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化,不宜重走德国法模式之旧路.德国相关立法模式在形成之初,即为司法实践所突破,修修补补之后在实际效果方面逐步走近大一般条款模式.“权利利益区分论”实际上是德国法模式之解释论,本身即问题重重,其所依托的立法模式也早已瓦解;其在没有相应规范支撑的我国,更是缺乏合理的生存空间.具有规范结构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可在立法确立的要件基础上构建动态的基础性评价框架,该框架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利益保护强度、行为正当化程度、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贡献度、因果关系确定性程度以及损害轻微程度.

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基础性评价框架、权利利益区分论、“要件—效果”模式

D923;F832.51;D6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17

202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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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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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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