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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合理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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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监督体制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立法事项范围扩展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和司法行政等事项,既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也符合设区的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的情况下,建立省级人大对其批准的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合理扩充、立法监督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论研究专项”的研究成果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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