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界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界限

引用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确立于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扩展到其他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全过程分阶段进行审查批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这种做法导致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工作不堪重负,同时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所降低,从而有违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下放的初衷.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全过程控制是基于“立法监护人”的逻辑,而宪法、法律对省级人大常委的定位是立法监督者.立法监督权与立法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职权.立法监督权边界是合法性审查——包含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清楚认识审查批准权的属性、界限及责任承担问题,让审查批准权重归法定边界之内,才能走出当前的困境.

审查批准权、立法监督、合法性、界限

D920.0;D624;F8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MZ004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7-8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0,(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