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改革与立法——从主导目的到税制协调
不论是《资源税条例(草案)》,还是《资源税暂行条例》,也不管是《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资源税法》均未创设立法目的条款,也未能明示资源税的课税目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诸多规范性文件却供给了多元且时有冲突的资源税设立之目的.鉴于资源税法的政策法事理、资源行为税的事物本性和特定目的税的机理特性,在未来资源税改革与立法时,有必要参酌特定目的税二元机理构造,增设目的条款,明确“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目的的主导地位,列示财政收入筹集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目的的附随位序,并以专款专用制度为主导目的保驾护航.唯其如此,资源税之目的变迁规律才能得到尊重,科学规范、便于操作、易于接受的资源税法文本方可呈现,各资源相关税制才能相互界分,彼此驰援,从而助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资源税、立法目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导目的、税制协调
本文系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中南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资助项目“特定目的税法理构造与适用”
202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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