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占有与简易交付
立法者为实现便捷交易的目的,允许在受让人已占有转让物时,当事人仅通过合意即可移转所有权,这样的简化方式被称为简易交付.对简易交付所需的占有概念不应作狭义理解,其应包括开放占有、占有辅助关系等现实控制情形.此处所指的合意内容为移转所有权,因此须满足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受让人为他主占有人的情况下,转让双方尚须达成移转自主占有的合意.该事实行为层面的合意无须具有独立表现形式,常常与所有权移转合意同时发生.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交付”文义不应无限制地适用于简易交付,而是需要对受让人作为自主占有人的特殊情况添加自出让人处取得占有的要件.
简易交付、自主占有、物权合意、善意取得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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