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伪批判”的回应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伪批判”的回应

引用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完全正常不足为怪.对人工智能刑法学探讨研究的前提应是对所涉对象、前人成果及相关概念全面了解,理性、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见解,论述应实现逻辑自洽、自圆其说并言之成理.不应开展“为批判而批判”的“伪批判”.“伪批判”主要包括混淆概念型、移花接木型和自相矛盾型三种类型.混淆概念型“伪批判”混淆了“人工智能”与“机械自动化”的概念;移花接木型“伪批判”将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探讨中,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探讨中;自相矛盾型“伪批判”中存在“像人一样思考”和“机器”含义的冲突以及“人造牛皮论”与“法人的人工类人格”内涵的抵牾.

人工智能、刑法学研究、伪批判、混淆概念、移花接木、自相矛盾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1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0,(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