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威慑型环境规制中的执法可实现性
对环境执法不能的解读需要在还原执法作为威慑型环境规制中心环节的真实场域下看到环境执法困难根植于执法机构的主观执法动因和客观执法实力困境.我国“政府帮助型市场”以及财政分权的特殊体制会使环境执法机构面临的客观约束更为突出.一味通过问责机制推进从严执法,在出现单向执法动因强化而缺乏配套执法实力跟进引发资源浪费时,会进一步出现威慑失灵和威慑过度.改进环境执法困境需要一体化考虑立法、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动态联系,承认环境规制领域的“法律不完备”.在保留基础性基线威慑的情况下,通过执法环节的柔性执法和促进环境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借用非正式规制机制,促成弥合多重利益冲突的低成本规则的形成.
威慑型环境规制、环境执法、执法成本、环境司法、不完备法律
D6 ;D92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重大“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18VSJ040的研究成果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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