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严格概念与类型——兼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当前学界通行的习惯法概念误将其他法律类型和法律之外的规范当作了习惯法,此错误源于未能严格厘定习惯法存在应当满足的标准.依照习惯法的严格概念,法律权威性标准、独立于其他法律类型标准和习惯特有规范性标准应当成为习惯法存在与否的试金石.虽然严格概念限缩了习惯法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习惯法不存在.作为立法、判例法等法律类型效力来源的承认规则和通过“授权外造法”方式产生的规范能够分别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因此习惯法是可能存在的,习惯法仍然是个有效概念.
习惯法、法的分类、承认规则、法律的权威
D9 ;D92
北京社科基金“中国权利的理论与实践”项目17FXC033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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