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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法域、核心范畴及范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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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部门法说”“社会安全法说”以及新行政法学对我国行政权干预经济社会之乱象解释无力.我国经济社会法律实践中的顽疾是行政干预而致的法定权利实有化程度低,需要借助“社会法法域说”.但是,因核心范畴研究欠缺,社会法学科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雏形尚不能建立,已深刻影响到社会法域内各部门法的独立学科定位.在社会法学核心范畴的证成上,我们不仅要秉持大陆法系的形式理性,注意社会法学核心范畴与其域内各部门法学核心范畴以及与法学核心范畴之间的逻辑关联,还应该特别研判社会法学核心范畴与社会法本位的区别、社会法域管制权与公法域统治权的区别.以公共管制权为逻辑起点,社会法学的范畴体系蔚然而成.

社会法学、法域、核心范畴、范畴体系

D90;D621.5;F2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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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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