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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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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不应被解读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不论是从基于劳动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本质考察,还是从关系契约理论的角度切入,对无过错解雇的限制尺度都应该适中.就解雇前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是拥有单方变更权,立法和司法存在明显的冲突,而制度安排过于刚性也易导致劳动关系破裂,不妨可考虑设置类似“变更解雇”制度加以解决.经济性裁员与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往往在实践中被“化整为零”为后者,为了避免经济性裁员规制目的落空,可考虑采用“分离”或“整合”的解决路径.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变更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D923.6;F246;F81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同济大学欧洲研究双一流基金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7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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