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法外因素,并不能天然地被适用到裁判当中.当前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呈现出诸多不规范现状,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性质的差异化理解、适用方式的纷繁杂芜及适用说理的简单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三个不同维度的内涵,应通过其表现形式判定其法源性质,并由“入法入规”实现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基于依法裁判的法治要求,为确保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纳入裁判依据,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融入说理依据.为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可利用法律解释方法提高适用说理的合理性,注重说理依据与推理过程增强适用说理的层次性,采用合理法律修辞提升适用说理的可接受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法律渊源、法律方法
D926.2;D814.1;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本科教学改革项目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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