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区分处罚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区分处罚

引用
在广告中使用“最高”“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广告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但该禁止性条文不可被绝对化地适用.将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一律按《广告法》第57条进行处罚,属于执法上的裁量怠惰,会产生过罚失当、诱发职业打假人举报、不当限制商业言论等问题,应予纠正.在寻求对绝对化用语进行区分处罚的规范依据方面,《行政处罚法》中的“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条款以及《行政诉讼法》上的“明显不当”标准均存有局限,正确的论证方向应是对《广告法》第57条本身进行目的性限缩.立法者禁止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目的在于制止广告主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以及防止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法》第57条的解释也须以这两个立法目的为限,区分情形进行处罚.对于陈述真实的绝对化用语,带有明显夸张成分或系主观评价性质的绝对化用语,以及属于单纯进行自我比较或设定自我追求目标的绝对化用语,应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绝对化广告用语、商业言论、明显不当、目的性限缩

D925.3;F203.9;F713.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9-16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9,(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