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契约性”特征
“一带一路”倡议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其在法律层面的一大体现是,“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制度构成包容了更多的契约要素.申言之,确认沿线国家政策沟通成果的是一种具有高度契约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而与沿线国家在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具体领域开展合作相配适的则是具有契约倾向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选取制度构成中的契约要素,可从制度创建的主体、内容和效力等多元视角全面揭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特色.
“一带一路”、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规则、契约
笔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09JZD0021的研究成果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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