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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量益课税原则的诠释、证立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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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税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税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税征管规范使得量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环境税、量能课税、量益课税、归责、应益

D922.22;I106.4;F407.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FFX006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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