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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立法选择——基于个案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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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审判实践以及学者观点都在意思能力的形式审查和个案审查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个案审查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一种理想的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应当是兼顾两者的“双轨制”:以意思能力的法律拟制为原则,并辅之以意思能力的个案审查作矫正.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落实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双轨制”,需要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拟制规则作出区别对待,将其改造为受保护人单方面的特权规则.同时,在个案行为能力的判断时,应结合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生活之关联性、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法律行为内容的公平性等要素综合考量.

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形式审查、个案审查、双轨制

D923;F830.8;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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