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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遗嘱的调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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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无相对人的高度自决性的单方终意处分,对其附加条件后的效力调整应确立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则.遗嘱不仅可以附加生效条件,而且应该允许附加解除条件,以避免实务和立法上的矛盾.作为条件的事件仅需在遗嘱订立时尚不能确定即可,无需待遗嘱人死后才能确定.对遗嘱条件的合法性判断应结合动机与目的等作总体评价;判断条件合法性的时间节点应以继承开始之时为准.在遗嘱附加的条件成就与否受制于遗嘱人之外的人之意思时,须特别注意其不能与遗嘱的高度自决性相抵触.当遗嘱附加了非真正条件时,对其效力的认定应保持足够的谦抑,尽量实现遗嘱人的真意.在继承开始后、条件成就前,附条件权利人的期待权及其期待实现的权利都不得继承或转让.在我国,相关遗嘱处分应自条件成就时始生效果,但遗嘱人可以确定条件成就的溯及力.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将遗嘱所附条件与遗嘱订立原因、遗嘱人的期望、遗嘱所附义务进行区分.

附条件遗嘱、高度自决性、非真正条件、溯及力

2018-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8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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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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