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责任视角下的土壤修复——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
创设土壤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突出亮点,但立法者对责任属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相关规定的混乱.基于土壤修复的“公共责任”“法定责任”和“执法责任”等特性,其理应属于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虽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大体上是从公法责任角度进行制度构建的,最终版本较草案有了明显突破与进步,但不足仍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相关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
土壤修复、法律性质、公法责任、私法责任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绿色原则在民法分则中的制度化研究”编号:CLS2017C57;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18VSJ03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
2018-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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