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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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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入主开发金控”事件堪称我国台湾地区的“宝万之争”,引发了保险资金介入被投资公司经营的广泛争议.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为此增订第146条之1第3项禁止保险业行使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以强化保险机构之财务投资属性.此一修改滥觞于“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本质在于防止金融业过度控制商业,但本条违背同股同权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反思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修改目的,并检讨大陆地区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长期的角色错位,当前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突破:其一是如何平衡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其二是如何兼顾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两重角色.前者应使自有资金和准备金分开运用,降低股票投资的风险偏好;后者应对“保险相关事业投资”与“非保险相关事业投资”差异化监管,实现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的理性归位.

保险机构、财务投资、战略投资、金融与商业分离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项目2017-09;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18-1-010

2018-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8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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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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