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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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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特性在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不确定性,以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缔约为构成要件.在认定委托人“跳单”缔约是否为居间人所促成时,“条件拟制规则说”“委托合同解除权说”等学说理论在居间合同领域并无适用余地,其认定标准在法理上也难谓圆通.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基于居间合同之特性,以我国《合同法》第426条为依据,以其规定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这一因果关系要件为出发点,认定居间媒介与委托人“跳单”缔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乃破解“条件拟制规则说”与“委托合同解除权说”等学说的理论困境、平衡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利益关系之最佳解释路径.

居间、跳单、报酬请求权、法理依据、认定标准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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