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公示催告的限缩与转向
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虽有一定的功用,但也有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公示程度不足,而且禁止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严重妨碍票据功能的实现.为了进行补救,应当紧把公示催告的关口,延长法院公告的时间,不再否定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效力,完善持票人起诉撤销除权判决的规则.然而,更为有效的路径当是舍弃公示催告,以失票诉讼制度取代之.根本而言,作为非讼程序的公示催告并不适合票据的丧失.
票据法、公示催告、失票诉讼、票据流通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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