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资管产品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作为税负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并不必如所得税那般须以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尽管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资管资产的管理和处分,但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加各当事人的增值税负担, 在根本上有违增值税的中性要求:其实,对资管产品项目而言,其下财产具有集合性与独立性, 项目投资活动具有存续性和盈利性,已具备增值税纳税人之主体资格,应当以资管产品项目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管理人应仅为其代表机构,以项目的名义履行纳税义务.
资管产品、信托、增值税、间接税、纳税人
F326.5;TS252;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32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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