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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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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资管产品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作为税负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并不必如所得税那般须以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尽管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资管资产的管理和处分,但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加各当事人的增值税负担, 在根本上有违增值税的中性要求:其实,对资管产品项目而言,其下财产具有集合性与独立性, 项目投资活动具有存续性和盈利性,已具备增值税纳税人之主体资格,应当以资管产品项目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管理人应仅为其代表机构,以项目的名义履行纳税义务.

资管产品、信托、增值税、间接税、纳税人

F326.5;TS252;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32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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