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当从总体制度模式入手,改现行严格强制登记主义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相结合,即在整体上将具规模、持续、稳定的营业(包括新型业态的营业)纳入法定商事登记范围的同时,将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由营业当事人自主决定,由其根据自己的营业意愿与预期目标在进行利益权衡后作出自由选择.因此,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应在总体延续并坚持强制登记主义及制度的前提下,适度引入任意登记主义及制度,创设商事登记豁免制度.
商事登记、营业自由、强制登记主义、豁免登记、小规模商人
D922.291.91;F203.9;F7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36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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