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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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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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干预从立法权干预开始,随后发展为管制权干预,并从微观规制演化至宏观调节.公共管制权具有历史的动态的正当性,并获得了多学科的理论支撑.公共管制权的演变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构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并使得私法社会化、公法社会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分成为可能.国家经济社会职能不能以政治职能的方式去执行,这是中外历史给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将管制经济社会的法律一并交与政治行政系统执行,行政管理权与公共管制权不分,或许是迄今体制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法学界应当抛弃地盘意识,深入三元法律结构理论的研究,推动国家的职能分离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活动的法治化.

公共管制权、新型国家权力、第三法域、独立管制机构、国家职能分离

D921;D621.5;D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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