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考论
《周礼》将狱讼案件分为刑罪案件和非刑罪案件两种.刑罪案件在听审程序上原则上实行两审制.刑罪案件一般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初审,在查清事实、厘情罪名后在法定期间内将案卷材料、囚证等送交司寇,司寇在朝士的主持下在群士、群吏等官吏的参与下集体讨论议决;重大的刑罪案件在判决作出前,还需征询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小的刑罪案件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专决,当事人不服乡士、遂士、县士、讶士专决的案件可在一定期间内向司寇乞鞫.非刑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听审主体多元、诉讼程序的非程式性和一审制等特点.
《周礼》诉讼程序、刑罪程序、非刑罪程序
D925.1;G647.38;H31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22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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