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邻接权、数据成果、数据处理者权
D923.4;TP311.52;P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9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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