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性召回行为终结的制度回应——兼论产品缺陷的定义
近年来,虽有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但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歧视性召回行动在我国仍然频现,个中原因殊值深究.把歧视性召回归因于我国的产品标准过低,属于犯了方向性错误,其实问题之实质在于我国在产品缺陷的设定上与标准相关联,导致缺陷事实与法律认定存在冲突.社会上绝大多数产品召回属于企业的自主召回,这主要是制度约束与利益考量之结果.仅仅用召回制度终结产品召回的内外有别远无法达致目标,我们还必须同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在缺陷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设定、交易前信息的提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运用、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发挥、民众对召回的正确认知等多方面作出制度回应.
缺陷产品召回、歧视性召回、利益权衡、制度约束、制度回应
D923.8;D7.73;F27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28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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