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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保护与反垄断法文化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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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追求应当融入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反垄断法应以最为文化友好型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效率目标.反垄断法作用于文化市场主要以普通的消费性文化产品为规制对象,对非消费性文化产品应尽量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有些国家立法直接确立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法性,或将其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是基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考虑,但这种法定豁免模式并不符合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应以个案分析为基础,宜采酌定豁免模式.个案分析主要依赖两条豁免路径,一是效率抗辩标准,二是附属限制理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保护虽未有直接规定,但其第15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可类推为文化豁免的制度依据,只是需要注意规定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障碍.

文化多样性保护、文化豁免制度、效率抗辩、附属限制

X21;G05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构”14SFB30035;2015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反垄断战略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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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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