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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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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

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行为对象

D92;D9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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