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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加重犯未遂的法定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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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还是进一步细分为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与典型的量刑规则及非典型的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抑或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不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在主观上以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数额加重犯中,其未遂都只能一律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其背后的理论根据是客观主义刑法,考虑的基础是不法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目的是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因此,司法实践必须摒弃“心有多恶,刑就有多重”的主观主义量刑观,转向以客观行为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为基础的客观主义量刑观,在认定上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司法逻辑.

数额加重犯、犯罪未遂、法定刑适用

D92;DF6

华侨大学第一期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13SKBS120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8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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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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