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引用
夫妻共同体属于情感式和非计算性的结合,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或其份额的约定通常是为了实现、维持或保障夫妻共同生活,与纯粹理性人的可计算行为有别.该约定通常不应被认定为赠与,而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财产制契约一旦生效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配偶的继承人.接受不动产给予的一方实施背信弃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类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该约定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以使给予不动产的一方获得适当的救济.

给予不动产、赠与、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对抗、情势变更

D92;DF4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54-16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