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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体报道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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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体对侦查阶段的未决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在行使社会监督职能的同时,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然而,如果报道失当,甚至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或指认他人犯罪,则会妨碍公正司法,削弱司法权威,进而对嫌疑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构成挑战.为电视报道设定一个宪法性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探寻和明确报道的合理边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准则,以确保电视媒体在报道未决刑事案件时,能够在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个人权利之间维系动态的平衡.应进一步规范电视媒体的喉舌功能,阻却电视媒体和侦查机关之间关系的异化,扩张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依照一般人格权条款请求私法救济,并通过建立侦查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媒体自律和相关机构的职业伦理,不断完善电视报道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电视报道、公权力、刑事侦查、人格尊严、无罪推定

D91;D92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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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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