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他人行为的私法构造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救助他人行为的私法构造

引用
救助他人的行为源于救助义务,而救助义务可分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无因管理是基于道德义务,而法律义务是基于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履行约定的或法定的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民法与刑法对救助义务的设定目的不同.大陆法系民法中无因管理的对象不限于财产事务,还包括非财产事务,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范畴,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也具有实际意义.我国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的行为,这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存在一定的重合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包括救助他人和自我救助,而《民法总则》第183条和第184条的适用情形仅限于救助他人,该第183条关于救助他人的规定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在于前者包含救助者有救助义务的适用情形.《民法总则》第184条强调在紧急情况下降低对救助者注意义务的要求,因其属于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应结合同法第176条才能构成完整的裁判规范.

救助义务、不作为侵权、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D92;TP3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32-4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