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批判
现代刑事证明标准是衡量裁判者内心主观信念程度的标尺,是主观范畴.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从确立之初就选择了客观化的立场,以实事求是对抗自由心证,以客观验证代替裁判者内心的主观信念程度,形成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印证化.由“供证一致”到印证规则的法定化,我国的印证规则体系日益规范、细化.但刑事证明标准的印证化掩盖了事实认定过程的主观性,虚化了证明标准的制度功能,异化了印证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加剧了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最终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转向提供了事实基础和程序保障,未来应把印证规则与刑事证明标准相剥离,确立并强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地位及其应用,并明确印证作为证据分析方法的功能及走向.
证明标准、印证化、主观转向、审判中心
D925.1;F830;F276.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项目
201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5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