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代理的制度构造
我国现行商事代理规范体系在形式上由民事基本法、商事特别法及行政型特别法三个层级构成,而在实质上却内容繁杂多变且不乏抵牾之处,亟待构建兼具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商事代理规范.在我国未来商法通则之中全面确立商事代理制度只是一种理想的立法状态.更为现实的立法选择是,基于当前民商合一的价值趋向及体系化的立法技术要求,我国宜在民法典总则编代理制度中设置商事代理的一般规范及转介规范,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理,以及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经理及其他商业使用人合同、代理商合同,藉此构造体系融洽、功能健全的商事代理制度.
民法典编纂、商事代理、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D92;D9
201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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